Posted on 2008-03-26 23:33
游云庭 阅读(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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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者的名誉侵权法律风险
近日的几件知识产权维权人身陷名誉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知识产权维权者可能也应当重视自己面临的侵权他人名誉权的法律风险了。
案例一、以在全球范围打击盗版,维护好莱坞电影公司知识产权闻名的美国电影协会近日反被维权对象北京捷报公司起诉名誉权侵权,理由是该协会违反了与捷报签订的和解协议,在网站发布了与事实不符的声称捷报公司“确认了停止侵权行为,为他们以前的行为道歉”新闻稿件,严重损害捷报公司的名誉,捷报公司认为他们与美国电影协会的和解协议中“明确确认,原告的捷报网吧乐园系统中并没有被告成员公司声称的影片,和解协议也清晰写明所支付的为补偿金而非侵权赔偿金。“因此要求美国电影协会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
案例二、曾经独家代理《魔兽争霸》、《暗黑破坏神》等多款畅销电脑游戏在中国独家销售权的神州奥美公司曾就著作权侵权起诉了盛大网络公司下属的上海浩方在线,索赔1亿元,侵权索赔案没有胜诉反倒招来了名誉侵权诉讼。因神州奥美公司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把盛大网络一并列为侵权人,所以遭到盛大网络公司起诉名誉权侵权,近日,法院终审判决神州奥美损害了盛大网络公司的公众形象和商业信誉,构成名誉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向盛大网络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两起案件的性质类似,知识产权维权者发表了称被维权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侵权的言论,被对方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目前一起案件正在审理中,另一起案件已经判决知识产权维权者败诉。笔者认为,这两起案件说明知识产权维权人应当重视此类案件带来的法律风险,审慎发表类似言论,以免自己的身份尴尬转变,从维权者变成了侵权人。
而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案件的法规,此类案件的司法管辖规定也对于名誉权被侵权方较为有利,因为名誉权被侵权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占有地利。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名誉权侵权案件除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外,维权者还可以选择另一条管辖原则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正因如此,案例一中捷报公司选择了其所在地北京地区的法院起诉美国电影协会名誉权侵权,而不是选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捷报公司在该院与美国电影协会达成了网吧电影侵权案件和解协议。盛大网络也没有到北京起诉神州奥美公司,而是直接在其所在地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 & Email: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