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11-08-03 10:22
游云庭 阅读(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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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彩虹QQ未侵犯腾讯QQ软件的版权?
近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的李雪就腾讯QQ与彩虹QQ争议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采访了笔者,以下是采访实录:
1、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彩虹显”软件侵犯了腾讯公司QQ软件著作权项下的修改权,侵犯修改权如何界定?
答:个人认为,“彩虹显”并未侵犯qq软件的修改权。在《著作权法》中,修改权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其主要特点就是,作品被修改后并不形成新的作品,因此与改编权产生了区别。因此,如果“彩虹显”侵犯的是qq的修改权,则“彩虹显”应当实际和qq是相同的软件,只是对qq进行了修改,而实际上,“彩虹显”只是依附于qq的一个插件程序。因此,其构成的是不正当竞争而不是著作权侵权。
举个例子,蒙娜丽莎的画,如果谁在上面加了两撇胡子一副眼镜,当然属于修改作品,但如果把画框的玻璃上涂上胡子和眼睛,是不是修改作品争议就很大了。
2、 是不是凡是涉及对软件程序的修改,就会构成侵犯修改权?
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如果直接改软件里面的程序,属于侵犯修改权,如果以外在插件形式的修改,则不构成侵犯修改权。
3、 就您了解,判决侵犯修改权是否会考虑以下因素:(1)修改的目的,比如,在满足用户的不同需要下,如何平衡这种修改。(2)修改的程度,(3)修改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答:理论上,未经许可的修改软件的程序都是侵权,哪怕是为了改进功能,不考虑合理性。但实践中确实会考虑。
4、 现在有很多涉及软件修改权的案件,因为凡是两个软件兼容、或者改善原有软件功能或体验,都会有修改的问题。考虑到修改又是一个人身权,因此,什么样的修改才是侵权?
答: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是侵犯了修改权,即后来者在原有软件基础上进行修改、优化然后重新发布的行为,即没有产生新作品。(比如windows番茄花园版之类)
5、 早期一些侵权公司是直接提供修改好的软件,后来一些就只提供插件,彩虹显的案子是否相当与直接提供插件?这是否是间接侵权?如果是,间接侵权要以直接侵权为前提,显然用户是直接侵权者,但用户构成直接侵权吗?
答:直接提供修改好的软件再发布,确实侵犯了修改权,之所以在之前案例中不太提到修改权,因为这种再发布行为还侵犯性质更严重的“复制权”。如前文所提,仅仅提供独立的插件,不构成侵犯修改权,因为根本没有修改行为,所有的源程序代码为原创。但如前所述,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用户也不侵权,因为有“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但软件运营商可能会禁止修改版软件的用户登录,如果是网络游戏的,插件用户还可能受到封号或者没收积分、道具的处罚
6、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用户根据这个第16条的规定,有无权利自行安装软件工具修改QQ软件?
答:仅从《著作权法》角度上来说,即便没有这项规定,也可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自行安装软件修改qq软件,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如果在qq用户使用协议中有“用户不得修改软件”的类似内容,从法律上来说,就无权修改qq软件了。
本文采访人:李雪,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被采访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