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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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起草的原因分析

本文刊登于2011年6月的《网络传播》杂志,标题为:《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修改的原因和内容初探》发表时有内容有修改,原文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修改原因,第二部分探讨修改方向,非官方分析且属一家之言,错谬难免,欢迎大家指正。以下为第一部分:

2011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在法院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最高法院今年将启动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此次宣布起草的时机比较微妙,当时正值作家、出版商集体炮轰百度文库侵权问题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实际上不止百度文库涉及的文学作品著作权,在倡导共享、快速传播理念的互联网文化的冲击下,作为一种保护复制和传播作品权利,整个传统的著作权法体系正显得左支右绌。

最高院起草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无疑将是一项面临诸多重大挑战的工作:传统产业以著作权建立竞争壁垒的商业模式也受到了互联网产业和盗版内容强有力的挑战,如果为传统产业提供保护不足,会造成它们被过度冲击而很快崩溃,过度保护则既阻碍互联网的发展,又可能造成温水煮蛙无法激起传统产业的转型动力。笔者预测,本次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起草可能会涉及打击互联网上的产业性盗版,缓解传统产业的生存危机,为其转型向建立适应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创造空间和时间,同时,也为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等彻底改变互联网著作权玩法的产业兴起预留法律空间,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一、    为什么要启动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起草工作?
1、恶意利用互联网避风港原则的侵权活动猖獗。
当下的互联网侵权手段如此高超,即便笔者这样的专业律师对产业开拓者们的想象力也是叹为观止:大小网站勾结盗版,具体的例子就是音乐搜索,搜索引擎是大站,能搜到盗版音乐,但音乐却存储在找不到运营者的小网站。软硬件结合盗版,传统的唱片工业就是被mp3音乐播放器+盗版音乐下载模式颠覆的,今年年初,某网站文库产品和生产电子阅读器的厂商进行了深度合作,电子阅读器上直接能非常方便的阅读文库中网友上传的盗版。利用用户的投名状盗版,有网站规定用户要下载盗版内容,必须先上传盗版内容至网站作为投名状。

这些侵权活动的共同点是,盗版者们都充分利用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自身享有的避风港原则,,以技术、用户上传等名义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但作为曾经在互联网公司员工,笔者知道不论是网友上传内容的社区还是在互联网抓取内容的搜索引擎,其商业模式背后都有人为操控的痕迹,很多此类网站实际不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少网络社区里的主要热门盗版内容都是有社区运营者自己上传或找专业的职业上传者上传的;部分搜索引擎的热门盗版作品关键词的算法都是重新优化过的,确保用户一定能搜到真正的盗版作品;部分聚合搜索工具如影视、音乐、软件搜索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盗版的,这些产品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网民找盗版。也就是说,网站或者自己提供盗版内容,或者完全知道自己提供的是盗版内容搜索服务,他们只不过是借着“避风港“的名义规避法律责任而已。目的无他,建立关注度,从传统产业口中夺食而已。

2、    传统依靠《著作权法》保护的产业正在快速衰落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民占人口比例的不断提高,互联网企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传统靠著作权保护建立竞争壁垒的媒体、图书出版业、影视、唱片等行业的企业却因为其赖以谋生的内容被传播共享却得不到合理的收入而日渐步履维艰,两者之间的距离正在逐渐拉大。标志之一就是作为互联网入口的搜索引擎公司的价值不断增长和唱片业、出版业的衰落。

在2011年3月公布的“福布斯”排行榜上,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以94亿美元的身家成为中国内地首富。同月百度公司市值也达到了创纪录的460.7亿美元。而根据北京开卷发布的“2010-2011中国图书零售市场分析”,中国畅销图书的销量近几年急剧减少,2010-2011上榜的前6名图书,其销量总和也不及当年余华的一部 《兄弟》。仅仅5年时间,中国畅销书从“百万级”销量猛跌至“二十万级”销量。

搜索引擎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在于能帮助网民找到想要的免费的盗版内容,这部分内容以往多数都是传统产业可以收到费用的,但有了互联网兴起之后,网民的消费习惯变成了获取免费的盗版内容,很多以销售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传统行业如唱片工业和出版业的收入就被剥夺了,而帮助网民找到内容的搜索引擎却通过建立适合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如投放搜索关键字广告等获得了巨大的收入。

3、平衡新老产业利益,使传统产业不至于受到过大冲击
两者的消长一方面是互联网自然发展造成的,但另一部分显然是互联网盗版问题造成的。如果互联网自身发展的冲击不可避免,那么打击网络上的盗版,减缓其对于传统产业的冲击显然是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一个重大挑战。传统产业就好比是一个老人,本来即便随着互联网兴起,其也可以活到80岁才寿终正寝,但由于盗版的猖獗,其可能到60岁就暴病而亡了。

而互联网产业虽然很年轻,精力很旺盛,但其对于规则并不敏感,在竞争中的手段有时也并不正当。因此,其与传统产业竞争时,使用的手段往往并不公平,比如暗中怂恿盗版,比如不肯为内容付费等。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促进公平竞争,此次网络著作权法的起草还有一个对互联网产业中一些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如滥用避风港原则等进行约束,促进公平竞争。此外,传统的依靠版权盈利的各个行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众多的就业人口,并承载着一部分社会文明,对他们进行保护也具有现实的意义,保护并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可以让其获得喘息的机会,以赢得转型所需要的时间和空间,从而能在互联网上开辟一个促进可持续内容创造的有序竞争环境。(待续)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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