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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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周报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合法吗?

近日,一份《时代周报》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在互联网热传,这份标题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文件内容如下:彭晓芸:我司决定自2011年3月25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你相应赔偿金。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来我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落款为广东时代传媒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看了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笔者深为该家传媒公司高层的法律意识担忧,如果该通知书属实,从企业的经营角度看蕴含了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本着降低经营者法律风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的,还是要对此通知书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希望其他企业经营者引以为戒,避免再犯类似错误。下面是笔者依据现行的劳动法规总结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支付了补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商解除,另一种是法定解除。该份通知书的语义显然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意图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不同意,单方面支付再多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上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二、通知书欠缺的法律要件。
经营企业的朋友肯定会问:企业应该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笔者的建议为,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解除。但前述通知书显然欠缺合法要件,很可能导致该份法律文件无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见如下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详细的条文见文后附录)。如果企业不能找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还要强行解除合同的,将面临较大法律风险。

三、无法解除劳动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实践中比较多的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最终用人单位可能被判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员工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自身的威信将受到较大损害。

四、员工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维权。
如果遭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的途径不少:首先,可以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因此,也可以向工会组织进行投诉。最后,员工也可以通过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附录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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