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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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会在中国申请撤销苹果App Store商标吗?

 

近日,微软和苹果两大巨头针对App Store商标申请的博弈引发了业界的关注。苹果希望将“App Store”注册为它自己的应用商店App Store独有的注册商标,在美国本土,微软对苹果的申请提起了商标异议,其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出,App Store这个词为行业通用词,因此,苹果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随后,苹果进行了反击,其律师称微软的“Windows”作为操作系统软件也存在行业通用词问题。

 

笔者最近在偶然的商标检索中发现,苹果的App Store商标20083月也在国内进行了申请,类别为353842,并在部分类别获得了注册。其中,第35类申请已经无效,估计是被商标局驳回后苹果公司没有提起驳回复审。第38类已经于20105月获得注册。而第42类申请目前仍在审查中,尚未进入公告期(根据商标法,进入公告期后3个月内无人提起异议的,商标即可获得注册)。这三个类别涉及苹果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分别包括:

35类:在线广告、数据库管理;

38类为通讯类,在线软件传输销售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互联网接入服务;

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维护、网站设计等。

 

苹果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是专门为向苹果硬件产品的用户销售软件而设立的,显然,这三个类别都是相关类别,而38类更是其主打类别,去年已经获得了注册,看来微软在和苹果公司进行商标博弈时出手的时间确实晚了点,他们是今年一月才在美国本土对App Store提起的商标异议。

 

商标公告期是狙击竞争对手商标申请的最佳阶段,在这个阶段提起的商标异议可以使商标进入异议审理程序,后面可以有商标局、商评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四道审理程序。根据现行的审理、审查时间,法律程序走一遍至少要3年,长的话超过10年也不是没有可能。如果竞争对手获得了商标注册,只要商标获得注册的时间不超过5年,仍可以提起撤销申请。但在在撤销申请期间,对手的商标注册仍然是有效的,可以行使商标权,而如果在公告期提起异议的,在最终生效法律裁判做出前,商标将一直处于未注册的状态。

 

笔者个人估计,微软会在中国对第38类的App Store商标提起商标撤销申请,并会在42类申请进入公告后提起异议。一方面是因为微软与苹果市场竞争是在全球展开的,中国市场显然也是全球重要的一环,因此法律上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撤销申请在中国商标法上有法律依据。

 

App Store中的App是英文单词应用(application)的缩写,翻译成中文就是应用商店,其提供的服务为销售和传输适用于苹果公司硬件的应用程序软件,根据中国的商标法“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而且这个申请也缺乏商标应该具有的区别产品和服务的显著性。顺便说下,笔者认为苹果对微软Windows商标也属于通用词的指责并无道理,该词中文含义为窗户,用于操作系统软件显然可以区分软件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显著性。

 

当然,面对微软的撤销,苹果公司也并非没有抗辩理由,中国商标法同样规定,如果标志含有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苹果公司以App Store产品2008年推出后,每天有上千万访问量,每年可以卖出数十亿美元的软件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这个标志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性,击退微软狙击也并非没有可能。

 

最后,笔者建议国内IT企业在市场博弈中也可以向微软、苹果学习,除了市场竞争外,从法律上打击对手的知识产权也是博弈的重要途径。比如准备推出Le Pad的联想、推出沃操作系统的联通,都可以对苹果的App Store商标提前撤销或者异议。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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