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09-03-26 15:12
游云庭 阅读(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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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宣传应注意规避的法律风险
3.15前后,工商部门加大了对于广告宣传的整治力度,本人也作为法律顾问,为多家公司、网站进行了广告宣传法律风险的培训,从培训的情况看,很多公司负责广告和市场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下面就以此分析常见的网站广告宣传的法律风险。
一、宣传中的承诺不能兑现。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北京现代汽车,在相关的宣传文章中,该公司负责人承诺某款汽车2年不降价,不料市场风云突变,该车上市后120天不到就由于竞争压力被迫降价,结果被用户提起了集体诉讼,虽然法院查明媒体的报道与企业负责人的话有出入,判定该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但其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却就此一落千丈,笔者认为,该案中,现代品牌的无形资产损失要远远大于用户的索赔金额。归根结底,该案是因为在产品营销时的承诺过度造成的,因此,笔者要提醒相关的企业,满口饭可以吃,满口话说之前最好充分考量一下。
相关的网络企业也应注意,对消费者做出承诺时一定要慎重,如果承诺不能兑现,说得轻一点属于考虑不周,重一点是具有误导性的虚假宣传。如果客户一旦发现企业失信,很可能会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企业的宣传作为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起诉,即使不被客户起诉,竞争对手一旦利用这个漏洞恶意制造承诺失效的情况,然后进行宣传曝光,对于企业而言显然也会非常尴尬。在中国市场经济初期的竞争环境下,此类恶意炒作的情况并不鲜见,但相关的企业吸取别人教训的能力却很差,这方面的案例可谓屡见不鲜。
二、最高级用语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很多企业,尤其是竞争激烈的网络游戏企业,在宣传中非常喜欢用类似最大、最强、最好玩等最高级用语,这种提法实际上违反了多部法律的规定,存在较大风险。首先,《广告法》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最高级用语,用了就可能被行政处罚,其次如果你的产品不是最大、最强的而冒称最大、最强,可能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工商机关对于此类违法的处罚力度非常高。而且互联网企业在这方面的风险尤其大,因为部分工商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查处不限于本地,就笔者处理过的案件而言,江浙沪的互联网企业就经常因为上述最高级用语和虚假宣传问题受到湖南地区的工商机关的处罚。
三、引用数据没有出处。《广告法》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而很多企业的宣传中数据很多,但却有意无意的忽略数据资料的出处。如某网站最近推出的商用邮箱宣传中就存在“垃圾邮件拦截率98%,个人免费邮箱和个人收费邮箱占有率均居市场第一”、“目前垃圾邮件拦截率已高达98%,误判率仅为10万份之一“、”病毒邮件过滤接近100%“、”在服务方面,**是唯一获得“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的互联网企业“等数据和资料,但均没有提供出处。
有别于传统媒体广告显示方式,很多网站宣传文章并不标明自己是广告,但实际上其仍受《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范,而根据相关的法律,此类宣传如果不谨慎、不规范,除了会引致消费者的诉讼、竞争对手的恶意炒作外,很可能还会被相关的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处罚,因此,企业应依法规范自己的网上宣传行为,必要时,可以向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