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2009-03-24 19:46
游云庭 阅读(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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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案的法律看点
据媒体报道,近日《新京报》社将浙江在线网站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浙江在线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了大量该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该报公证,2003年12月至2007年7月间,浙江在线网站共使用新京报采编原创作品7706篇,总字数为9050473,图片总量2477幅,新京报网站上还公布了上述转载作品比对清单。在起诉前,《新京报》还和浙江在线进行过沟通,但网站方面始终没有就转载的作品进行付费。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的第一反应是惊讶,因为上文所述的侵权行为是最初级的侵权,一般只会在很不规范且没有偿付能力的小型网站发生,稍微有一点规模的网站,就不会用这种做法转载文章。即使侵权,也会有点技术含量,通过类似论坛、搜索等方式,以用户上传或其他名义用避风港规避一下版权风险。而浙江在线是一家类似于东方网、金羊网、千龙网等的浙江省省级正规网站,如果报道内容属实,犯这样的错误实在是匪夷所思,除了说明该网站的知识产权意识实在太淡泊外,恐怕还和当地各个媒体间的协调不力有关。
笔者认为,如果浙江在线这样的省级网站和当地主要省市电视台、电台、报社协同得当,把相关媒体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统一起来对外谈判,他们完全有筹码和类似《新京报》这样的外地媒体谈互相间免费交叉授权,这样的案件从根本上就不应该发生。当然,市场经济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每个独立运营的媒体都意味着一笔收入,要统一起来交由某个单位支配确实存在难度,但如果无法对内协调,对外就不应转载他人作品。
案件既然已经发生,就要看双方如何进行知识产权诉讼了,由于本案中《新京报》比较强势,因此,下面笔者就根据公开的媒体报道及《新京报》网站上提供的侵权信息,以被告的角度分析一下此案中的几个法律抗辩能否成立:
看点一、本案是不是已经超出了时效范围。《新京报》公证取证的内容涉及的都是2003年至2007年间该报上登载的作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浙江在线网站是在文章发表后立即转载的,此案中公证的内容似乎都已经超过时效了,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新京报是在起诉前不久取的证,这个诉讼没有超出时效范围。
看点二、本案中的转载新闻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性新闻,浙江在线可以以此抗辩《新京报》的起诉吗?这里要说明新闻和时事性新闻的区别。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性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根据笔者的理解,单纯的事实消息虽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如果新闻中有报道者的评论、分析、采访专家的意见或者联系以前的新闻等独创性劳动的,则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而应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保护。目前报纸杂志上大部分内容都属于受保护的作品,不过,浙江在线此次也可以对《新京报》取证的内容进行甄别,应该可以从中找出一些时事性新闻,减小赔偿责任。
看点三、原告主张二百万元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著作权侵权案件一般根据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来确定。由于没有看到起诉书,笔者推断新京报可能是以通行的稿酬计算法确定索赔金额的标准。案件中的侵权转载涉及两种作品、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文字作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稿酬规定,原创作品的稿酬金额在每千字30元至100元之间,以《新京报》公证到的侵权作品字数计算,不考虑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文字作品的稿酬金额将在27万至90万之间;关于摄影作品,则比较复杂,摄影作品视作品的水平、用途等,稿酬较难一概而论,但本案中的侵权照片多达两千余幅,即使新京报以每幅照片的赔偿金额500元左右计算,单摄影作品一项就可能超过百万元了。
最后,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取得类似平面媒体的版权授权金额并不高,最低的几万元人民币一年即可,但根据新闻报道,本案的被告还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支付,从而导致了诉讼。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