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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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软件侵权第一案的法律思考

 

摘要: HR软件侵权第一案的案情:掌握原公司软件源代码的离职员工在新公司开发出了功能类似的软件,引起新老两家公司间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作者分析了此案涉及的侵犯商业秘密法律问题、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的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法律问题。并介绍软件实质性的判断标准,只要软件的程序和文档有一部分实质性相似,就可以判定两款软件实质性相似。最后通过分析搜狗拼音与谷歌拼音、GPS软件“道道通”与“335城市”两个著作权争议案例提示打击侵权的方法。

 

正文:一篇题为《上海打响我国人力资源管理软件著作权第一枪》的文章引起了笔者的关注,该文介绍的案情:北京某公司研发了一套涵盖主要的企业HR应用的软件,后发现上海中智公司在销售类似软件,中智的软件在系统模块、主要功能和主要特征方面均与北京公司软件类似。同时,该公司一名掌握该软件源代码的离职员工目前在中智公司任职并负责软件开发。北京公司认为其离职员工有剽窃、抄袭其软件作品之嫌,遂向法院起诉该离职员工及中智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下面就该案引发的一些软件侵权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一、离职员工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北京公司的离职员工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将非常巨大。首先,从原告北京公司的角度看,该离职员工掌握了该公司的软件源代码,而软件源代码是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该员工在新公司开发出了功能类似的软件,显然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

 

其次,如果其原来接触过北京公司的源代码,又开发出了与北京公司产品类似的软件,则符合了一条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即如果原被告双方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再加上被告接触或者可能接触过原告方软件,通常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这也是目前国际国内司法界在审理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常用的原则。

 

问题二、如何判断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软件由程序和文档两部分组成。不论是软件的程序还是文档,只要有一部分实质性相似,就可以判定两款软件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软件功能介绍和软件说明书类似,属于文档。北京公司就是因为看到中智公司网页关于HR软件的功能介绍,判定的两款软件可能构成相似的。

 

判定软件程序相似一般通过比对源代码完成,本案中,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比对两款软件的源代码。但现在的侵权案件比较复杂,很多侵权者都刻意改写了源代码,更有换一种编程语言重写程序的情况,不过抄袭者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对付,下面就举两例。

 

案例一、搜狗拼音输入法与谷歌拼音输入法的词库侵权争议。几年前,搜狐公司称Google公司发布的谷歌拼音输入法的词库涉嫌抄袭搜狐的搜狗拼音输入法词库,理由是谷歌拼音的词库中居然有很多搜狗开发者的名字。果然,不久后Google就公开道歉并升级了词库去除了争议内容。笔者认为,在法律性质上,拼音输入法的词库属于汇编作品,其开发者因在汇编中的创造性劳动对作品享有汇编著作权。此案搜狐找到了Google侵犯汇编著作权的证据——汇编数据库的特征性标志一致,所以Google很快就缴枪投降了。

 

案例二、GPS软件“道道通”与“335城市”的抄袭争议。不久前,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了两款GPS软件“道道通”与“335城市”的开发者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335城市”软件的开发者侵犯了“道道通”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此案中,法院认定一方构成抄袭的定案依据是,一款软件的一百多处错误居然在另一款软件中同时存在。此案中,原告提交的两款软件的一百多处共同错误就是最关键的定案证据。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 & Email: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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