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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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普、香槟和大富翁的商标问题

 

近日,台湾大宇资讯公司起诉盛大网络公司注册商标侵权一案一审被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驳回了,大宇起诉的盛大的“盛大富翁”游戏名称侵犯了其在第41类在线游戏产品注册的“大富翁”商标。

 

纵观新闻报道中披露的浦东新区法院的判决,其判决盛大富翁不对大富翁构成侵权的理由有二:

 

一、盛大富翁与大富翁标识不同,不会引人误解游戏的出品人。

 

二、大富翁为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故大宇不能禁止他人对“大富翁”在表示一类“按掷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显示经商之道的游戏”的名称时的正当使用。

 

法院的判决核心要点在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律的术语说法,法院的意思就是大富翁商标已经被淡化为一类商品的名称,因此,其不能得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我们先看一下新闻记者的质疑:“尽管大宇公司没有胜诉,然而,有一点值得大家关注。大宇公司于

 

看了有关的报道后,笔者想起了几个著名的商标案例:

 

案例一、吉普商标。Jeep是美国克莱斯勒公司发明的一种越野车,解放前在中国十分畅销,解放后,克莱斯勒公司退出了中国市场,但此车的中文译名已经在中国成为一种产品名称,大家可能都记得以前公安局和人民解放军部队中非常常见的国产吉普。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吉普车在国人眼中是肯定是一类产品名,甚至我们的英文课本中也把“Jeep”认为是一类叫吉普的车的统称,但是后来,吉普类的车不能叫吉普了,产品名改成了越野车,吉普则成了美国克莱斯勒公司的商标。在这个案例中,产品名变成了商标,享受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案例二、氟利昂商标。氟利昂在国内是一类制冷剂产品的通称,其化学名称为二氯二氟甲烷,曾经是冰箱和空调等产品的主要工业用制冷剂。但是,实际上,美国杜邦公司在上世纪初就把氟利昂注册为制冷剂产品的商标,因此,我国也同意将氟利昂从产品名变为美国杜邦公司的注册商标。当然,由于此种产品破坏臭氧层并导致温室效应,其名声并不甚佳,杜邦公司可能也因此很少宣传此商标。

 

案例三、香槟商标。香槟是法文“C h a m p a g n e ”的译音,原指产于法国香槟省的一种葡萄酒。在国内,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我们一般把带气泡的白葡萄酒统称为香槟。香槟也是一类产品名而不是商标。在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我国同意尊重原产地名称,因此,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出过通知,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 h a m p a g n e ”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否则将视为构成违反《商标法》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一类商品的名称由于其本意为了产品原产地的地名,也受到了商标法的保护。

 

在以上三个例子中,商标均因为被普遍使用于一类产品上而导致商标名称和产品名称趋同,但是,我国商标管理部门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对这些商标的保护,反而将已经被行业普遍使用的产品名称列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给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对于本案,由于没有看过全案的材料,笔者不想对判决妄加评论,但就笔者在盛大工作时阅读过的大宇资讯起诉状而言,个人认为,盛大富翁的名称是“盛大”和“富翁”的组合,盛大在国内是鼎鼎大名的网络游戏运营商,看到这个名字,绝大多数人就知道这个游戏是盛大出品的,不会对商品提供者进行混淆,从这个意义上说,盛大富翁并不构成对“大富翁”商标的侵权。至于借类似的游戏模式搭知名商品顺风车的问题,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范畴,本案中,大宇资讯没有以不正当竞争起诉盛大,同时,在盛大推出盛大富翁游戏时,大宇也没有推出自己的网络版大富翁游戏,所以,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并没有错。

 

但是,对于法院判决的部分理由,笔者还是持保留意见的。一审判决理由中认定大宇资讯不能禁止他人对“大富翁”在表示一类“按掷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显示经商之道的游戏”的名称时的正当使用,使得大宇资讯原本享受注册商标权保护的大富翁商标权变成了大富翁名称LOGO的版权保护,保护力度显然大大降低,如果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理由,打响“大富翁”游戏品牌的大宇资讯在其它案件中将也无法享受品牌的商标专用权保护,这对于大宇资讯似乎有失公平。

 

曾经风靡一时的大富翁游戏是不是已经变成产品名称?到底该不该受不受商标法保护?看了上面的三个例子,读者心中肯定会有自己的判断。对于本案的二审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MSN:yytboy@hotmail.com 电话:021-6840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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