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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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舞团》之争的法律看点(一)

 

昨晚,网游界又爆重磅新闻炸弹:九城公司以4300万美元签约T3,运营《劲舞团》游戏,而此前,该游戏的国内运营商是久游公司。http://tech.163.com/07/0730/22/3KME3JKO000915BF.html。对于国内的玩家而言,仿佛看到了2003年“传奇”事件的重演。惊人的相似,引进的还是被玩家称为“泡菜游戏”的韩国游戏,不过,这次的主角有所变化,中方从盛大、光通换为九城、久游,韩方从Actoz、Wemade换为了T3、Yedang。游戏却有所不同,当初争的是传奇游戏的两个变种《热血传奇》和《传奇3》,现在则争的是同一款游戏。

 

就曾在网络游戏公司担任过法律顾问的笔者而言,此案的劲舞团之争存在政策、商标法、版权法、不正当竞争等多重看点,下面就把本人的一点浅见与读者分享一下,水平所限,难免挂一漏万,也请大家见谅。

 

《劲舞团》游戏,作为一款已经在国内各政府部门登记在册的备案游戏,此次运营主体发生了变化,别的不说,单是政策上的问题,就足够争议的国内两家公司九城和久游博弈一番的了。

 

下面,我们从网络游戏的引进流程一步一步分析,看一下这款备受争议的网络游戏政策上将会遭遇哪些问题。

 

问题一:网络游戏引进合同的备案及版权金的付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是,引进网络游戏的版权许可合同必须备案。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此类合同对外付汇,必须取得国家版权局对于著作权引进合同的备案批复。

 

在版权合同登记时,《劲舞团》的游戏引进方第九城市将会遇到第一个问题。同一游戏的引进合同已经在国家版权局备过案了。根据九城和T3联合发布的公告显示,他们之间的网络游戏授权合同时间始于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也就是

 

第一种可能,久游和T3的劲舞团合同将于

 

第二种可能,久游和T3在

 

如果久游的《劲舞团》游戏引进合同确实是在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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