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剧《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犯了电影《无极》(点击进入《无极》的blog)的权利?近来,各界对此议论纷纷。在网络传播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作品侵权,尤其是网络作品的侵权,法律的精神究竟是什么?

  昨天,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

  新闻背景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长20分钟,大部分画面从电影《无极》中截取,并借用央视一档法制节目的形式展开,通过重新组合和配音,以搞笑方式完成。今年年初,该片一经上网,人们便争相下载,并广为传播。该片制作者胡戈(点击进入胡戈的blog)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今年2月11日,《无极》导演陈凯歌对媒体称,“馒头血案”涉嫌侵权,制片方已经起诉胡戈。此言一出,即引起广大网民的强烈反应,人们纷纷投入有关“馒头血案”是否侵权的争论之中。

  “馒头血案”构成侵权

  记者:您是何时开始关注“馒头血案”的?

  沈仁干:大约是一个星期以前,看了很多媒体报道,约有60%-70%的报道是支持胡戈的,认为他没有侵权,认为这是一种评论作品的新方式,陈凯歌不应该发脾气责怪胡戈等。而认为侵权的,在我所看到的报道中,有一篇文章讲得比较清楚。

  记者:您的看法是什么?

  沈仁干:我先打个比方,一个作家写了一篇上万字的报告文学,一位剧本创作者未经作家同意,将这篇报告文学改编成了一个小剧本。两个作品内容基本统一,表达主题基本一致,只是名字换一下,你认为侵不侵权?你可能会说,把文学作品改编成戏剧,不经授权就是侵权。

  再来看“馒头血案”,它用的是什么?是《无极》里构成作品实质性部分的一些镜头,不经授权,他把人家创造性的作品拿过来为自己所用,这就侵犯了他人作品的版权。

  记者:有人认为,“馒头血案”和《无极》是具有不同主题、风格迥异的两个独立作品,不存在侵权一说,您怎么看?

  沈仁干:版权保护,保护的是什么?它保护的不是思想,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个事实可以是物质存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历史事实、社会生活的事实。它保护的是人们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反映客观事物的艺术表达形式。这种艺术表达形式,可以是文字、形象、动作、声音,也可以是综合的。电影就是一门综合艺术,作者设计的故事情节,也是一种艺术表达方式。

  我们再来看看《无极》和“馒头血案”的关系,构成“馒头血案”故事的镜头大部分来自《无极》,它没有创作出其他人物形象,只是利用了一个央视法制节目主持人的形象把它串联起来。利用这个表现形式,将别人的东西重新拼凑一下,它不是自己的原创,胡戈使用《无极》这个作品是一种改编,他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拿去改编,就侵犯了《无极》的版权所有者的版权。

  如果短片没上网就没事

  记者:当前有很多网友,包括一些学者认为,“馒头血案”没有侵权,为什么会这样?

  沈仁干:《无极》片长两个小时,而胡戈的“馒头血案”仅用20分钟就把原来两个小时的电影中最实质的部分浓缩下来了,这可能是许多网友支持他的主要原因。我就听到一位网友说,我花80元买票看了半天也看不明白,上网一看,原来就这么简单一个事情,被你们故弄玄虚。

  至于电影《无极》是否故弄玄虚,应当由广大观众来评议,应当由时间老人来评议。对于一部作品的艺术和观赏价值,每个人审美观不一样,会有不同结论。

  记者:也有专家说,胡戈对《无极》的镜头是合理使用?

  沈仁干:《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对“合理使用”的范畴有明确规定,共有12种情况。我们再来看胡戈创作“馒头血案”的初衷,既不是为了教学科研,也不是为了新闻报道,也不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需要使用。

  如果他是自娱自乐,并没有挂到网上,没事。如果上了网,著作权人对他提出意见,他马上叫网站撤下来,这也没事。但当时的情况是“馒头血案”在网上传播,而且愈演愈烈,这怎么能说不侵权呢?这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

  记者:如果陈凯歌要追究胡戈侵权责任,他是否能以个人身份起诉?

  沈仁干:陈凯歌并不是《无极》的唯一著作权人,一部电影的整体版权归电影制片厂所有。

  一部电影的作者包括导演、摄影、编剧等创作人员,这些创作人员对他们的创作是有版权的。不经过制片人授权,其他人不能对电影做拷贝、发行、反映,不能通过网络来传播,既不能把电影改编成小说、连环画等其他艺术形式发表,也不能把一部几个小时才能放完的电影改编成半个小时就能放完的短片。

  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是同一个概念,是法律赋予作品创作者的专有权利。所谓专有权利就是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又不是法律规定的例外,要使用这个作品,就必须经过作者授权,没有授权就是侵权。

  侵犯《无极》三种权利

  记者:“馒头血案”到底侵犯了创作者的哪些权利?

  沈仁干: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法律没有另作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我认为,至少侵犯了作者的三种权利:第一,侵犯了作品的改编权。第二,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第三,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无极》是一部完整的电影,胡戈把当中的一些实质性镜头拿下来,浓缩成20分钟的短片,而且未经作者授权,把它送到网上,谁都可以点击。

  记者:如果侵权事实成立,胡戈要承担什么责任?会不会涉及经济赔偿?

  沈仁干:这一类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胡戈至少应当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也应当有,因为“馒头血案”在网上传播后,对电影《无极》的发行放映造成了一定影响。

  记者:如何认定赔偿范围?

  沈仁干:有三种办法。一是侵权者传播作品的经济收益是多少;二是侵权行为给被侵权者带来了多大损害,应当赔偿多少。如果这两种办法都计算不出来,就由法官裁量,裁量范围应在50万元以下,这就是法定赔偿。

  记者:根据媒体报道,一些下载网站已经把“馒头血案”撤下来了。

  沈仁干:撤下来的就没事了,可能还有很多网站没有撤下来。不管是哪个网站,只要是在传播就是侵权。如果先传播了一段时间,一听到这个事是侵权就马上撤下来,就没有关系,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很欣赏胡戈的才气

  记者:如果脱离侵权之争来看“馒头血案”这个短片,你怎么评价?

  沈仁干:胡戈这个人,我没见过也不了解,但他能够将《无极》改编成这么一个短小精悍的作品,我认为他很有才气。这也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如果这个改编作品得到版权所有者授权的话,它也可以得到版权保护。但是,很遗憾,它没有得到作者授权,擅自改编,而且还把它送上网站广泛传播,这就是一个侵权作品,而侵权作品是不能受保护的。

  -追访胡戈:我对打赢官司充满信心

  胡戈,31岁,武汉人,现居上海。先后做过电台音乐主持人、录音师等,现为自由职业者。因制作剪辑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起广泛关注,同时卷入“侵权”之争。

  近几天里,本报记者多次与胡戈通电话,他总是以“我很忙”为由,希望尽量减少谈话时间。他说,这场风波给他带来了不少压力,目前,他只想让此事尽快过去。

  胡戈说,他创作“馒头血案”的初衷只是“觉得好玩”,也为了练习一下视频剪辑。于是,在看完《无极》之后,他只用了四五天便写出了剧本,又花5天时间用两部电脑做出了这部短片,随后传给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他说:“我并没有四处传播这个作品。只是由于网友们的相互传递,这个作品才慢慢流传开来。”

  胡戈说,他当时根本没有想到“馒头血案”会传播得这么广,“也不知道为什么大家这么喜欢看”。

  对于“馒头血案”是否侵权”,胡戈自己的看法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一条规定,以个人学习为目的,比如说学生做作业时用了别人的作品,是不构成侵权的。”他还说:“如果真的有诉讼,我对打赢官司充满信心。”

  至于具体的法律问题,胡戈说,他已委托律师代理。昨天,记者联系到了胡戈的代理律师郭宇航。郭律师说,目前他还没有收到有关胡戈被起诉的法院传票或任何信息。“我们坚持认为这不属于侵权作品。根据有很多,《著作权法》的精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规则、国外大量的类似判例以及公权私权冲突时该如何平衡双方的矛盾等,都是有利于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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